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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机电行业协会关于印发团体标准制定程序的通知
- 分类:协会公告
- 发布时间:2023-03-07 15:06
- 访问量:
【概要描述】为加强协会团体标准的规范化管理,促进标准化工作高效协同开展,协会组织编制了《浙江省机电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浙江省机电行业协会关于印发团体标准制定程序的通知
【概要描述】为加强协会团体标准的规范化管理,促进标准化工作高效协同开展,协会组织编制了《浙江省机电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 分类:协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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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会员单位:
为加强协会团体标准的规范化管理,促进标准化工作高效协同开展,协会组织编制了《浙江省机电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并经协会二届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执行,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实施版本管理,将依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完善。
二、执行过程中有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协会秘书处。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张德军,0571-28292387,donemi@163.com。
浙江省机电行业协会
2023年3月7日
浙江省机电行业协会
浙江省机电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浙江经济与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创新,满足市场需求,加强浙江省机电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的规范化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浙江省机电行业协会团体标准是指由浙江省机电行业协会根据市场、行业发展和会员需求,组织会员单位及相关方提出并制定,由浙江省机电行业协会统一组织管理并发布的自愿性标准(以下简称浙机协团体标准)。
第三条 浙机协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 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三) 符合保障人身健康与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的要求;
(四) 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优先支持符合浙江经济发展方向,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产品质量、满足市场需求的项目;
(五) 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六) 制定过程公开、公正、公平。
第四条 浙机协团体标准编号由代号、发布顺序号和发布年代号构成。浙机协团体标准的代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和浙江省机电行业协会英文名称缩写(ZJ)三个大写英文字母构成。
第五条 等同采用国际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浙机协团体标准采用双编号,如:T/ZJ XXX-XXXX/ISOXXXX。
第六条 从事浙机协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人员应当在本专业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和检验等方面具有较高的研究能力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二章 浙机协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
第七条 浙机协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实施、复审等阶段。团体标准的制定程序应符合 GB/T 20004.1 的规定。
第一节 立项
第八条 浙机协团体标准的制修订项目由标准需求者(任何组织和个人)提出立项申请(见附件1),填写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申请书。
第九条 立项申请须附相应论证资料,其内容一般包括:
(一) 标准制定的必要性和目的意义及该项标准有关的国内外状况;
(二) 标准的适用范围及主要技术内容;
(三) 与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关系;
(四) 项目的保障措施,包括技术力量、经费、起草单位、参加单位和人员等。
第十条 浙江省机电行业协会组织有关专家对该项目进行论证。通过论证后,经浙江省机电行业协会发文正式立项。如项目未通过论证,则通知该项目提出者不予立项。
第二节 起草和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 浙机协团体标准正式立项后,应确定主要起草人员,组成起草工作组进行起草准备工作,原则上由提出单位负责组建标准起草工作组,进行资料收集、国内外市场与技术分析,必要的的实验验证等。
第十二条 标准的编写应符合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第十三条 标准起草工作组完成浙机协团体标准草案后,开展向生产者、消费者、管理者、研究者等相关利益方征求对标准(草案)的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的形式为信函征求意见或者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截止日期前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当说明论据或者提出技术经济论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30日。
第十五条 起草工作组应当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并确定能否提交审查,必要时可以重新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起草工作组提出浙机协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见附件 2)、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3)及有关附件,提交浙江省机电行业协会审查。
第三节 审查
第十七条 浙机协团体标准的审查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两种形式。标准起草人和浙江省机电行业协会管理人员不能参加表决。
第十八条 参加浙机协团体标准审查的专家一般应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标准化或相关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专家应不少于 5 人,并充分考虑生产、用户、检测和研究机构等方面的专家参加评审,确保评审工作全面性。
第十九条 审查内容包括:
(一) 标准是否达到立项的需求与目的;
(二) 标准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是否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协调; (三) 标准的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情况,标准相关各方意见是否协调一致;
(四) 标准结构是否完整、清晰;
(五) 标准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六) 文本编写的规范性;
(七) 需要时,可对标准技术内容的先进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条 会议审查时,应在会议前十五个工作日将浙机协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等提交浙江省机电行业协会,以便标准审查会议的专家提前审阅。
第二十一条 会议审查,应当形成会议纪要(见附件4),并附参加标准审查专家签字表决表(附件5),明确决定是否通过。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专家人数的4/5 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二条 函审时,由浙江省机电行业协会将函审通知、浙机协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函审投票单(见附件 6)提交给相关专家。
第二十三条 函审专家应不少于5 人,专家应在要求时间内填写函审投票单。函审时,应填写函审结论(见附件7)。有效回函中须有 4/5 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四条 审查没有通过的,起草工作组应当对送审稿进行相应的修改后,重新组织审查。重新审查没有通过的,该项目提交浙江省机电行业协会重新论证是否继续制定。不必要的,该项目撤销。
第二十五条 浙机协团体标准涉及到专利时,参照GB/T20003.1《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第1 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要求执行,确保专利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标准在实施过程中产生版权纠纷。 第四节 审批、发布和实施
第二十六条 起草工作组应根据审查结论形成浙机协团体标准报批稿,将报批材料上报至浙江省机电行业协会审批。报送的材料包括:
(一) 浙机协团体标准报批单;
(二) 浙机协团体标准报批稿;
(三) 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四) 浙机协团体标准审查会议纪要、专家表决表或函审投票单及函审结论;
(五) 浙机协团体标准编制说明;
上述全部文件的纸质材料一式一份和电子版本。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机电行业协会对浙机协团体标准报批材料进 行符合性审查。审查合格的,由浙江省机电行业协会发放标准编号,由浙江省机电行业协会在其官网及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网站等对外发布。
第二十八条 制(修)订浙机协团体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由浙江省机电行业协会按档案管理规定要求存档,存档期限不少于 5 年。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机电行业协会将配合相关制定单位共同组织宣贯,推动浙机协团体标准的实施应用。
第三十条 浙机协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协会会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可自愿采用。浙机协团体标准已经转化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相应的团体标准应予以废止。
第五节 复审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浙机协团体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三十二条 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审查结束时应向浙江省机电行业协会提交复审结论。
第三十三条 团体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 不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团体标准不改变顺序号和年代号;
(二) 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立项程序按本办法第二章第一节执行。修订的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原年号改为修订后发布的年号;
(三) 已无存在必要的团体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于其他团体标准的编号。
第三十四条 复审结果,由浙江省机电行业协会发布公告。
第三章 经费
第三十五条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经费原则上由发起单位自行解决。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浙机协团体标准由浙江省机电行业协会负责出版发行。
第三十七条 版权归浙江省机电行业协会所有。
第三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浙机协团体标准由浙江省机电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制修订立项申请书
编制说明的内容
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审查会议纪要
审查会专家签字表决表
函审投票单
函审结论
附件 1:
浙江省机电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立项申请书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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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立项单位(个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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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起草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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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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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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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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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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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 修订□ |
被修订标准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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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涉及专利 |
是□ 否□ |
涉及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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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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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意义或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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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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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情况简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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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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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的保障措施(包括技术力量、经费、起草单位、参加单位和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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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的国际标准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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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立项 单位意见 |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浙江省机电行业协会意见 |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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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填写制定或修订项目中,若选择修订则必须填写被修订的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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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编制说明的内容
编制说明的内容应包括:
一、 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起草单位,协作单位,主要起草人。二、 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
三、 主要工作过程。
四、 制定标准的原则和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关系。
五、 主要条款的说明,主要技术指标、参数、实验验证的论述。修订标准时,应增加新、旧标准水平的对比;
六、 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七、 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及水平的简要说明;
八、 贯彻浙机协团体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等);
九、 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附件 3:
浙江省机电行业协会团体标准
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标准名称:
序号 |
标准 章条编号 |
意见内容 |
提出单位 |
处理意见 (采纳/不采纳) |
意见处理说明 (不采纳的理由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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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
浙江省机电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审查会议纪要
浙江省机电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审查会议纪要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会议的代表详情及专家组名单;
二、 会议内容,会议过程简介;
三、 对标准水平的评价;
四、 对标准的修改意见;
五、 标准审查会议结果;
六、 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七、 专家组组长签字
附件 5:
浙江省机电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审查会
专家签字表决表
姓名 |
单位 |
职务 |
职称 |
表决意见 |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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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 |
不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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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6:
浙江省机电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函审投票单
标准送审稿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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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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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截止日期: |
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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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该送审稿作为浙江省机电行业协会团体标准报批 建议:
□不同意该送审稿作为浙江省机电行业协会团体标准报批 理由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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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签字: |
投票须知:请在审查意见前的“□”内填“√”,只能选择一项,否则投票无效。
附件 7:
浙江省机电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函审结论
标准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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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审时间 |
发出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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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截止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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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函情况: 函审单总数: 份 同意,无建议: 份 同意,有建议: 份 不同意: 份 未回函: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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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审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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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起草组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组织函审部门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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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审组织部门联系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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